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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伯赠与我和我弟弟的房产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继承?

我的大伯及其妻子临终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经公证,赠与了我和我的弟弟,因为以前只知道房屋有房产证不知道有土地使用证,因此我与我的弟弟就把房产证办了,但是后来知道土地使用还要有土地使用证,因此前几天我和我弟弟去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工作人员先将房屋作了评估,并以继承的方式要我们交纳相关的税,一共就500-600块钱,但是第二天我们带着钱去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又告知我们这块地不能算是继承,只能算是赠与,因此要以赠与的方式进行纳税。因为我大伯及其妻子膝下没有子女,因此老人晚年都是由我和我弟弟照顾,在老人去世之前,老人找来了公证人员,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了我和我的弟弟,但是由于老人没有子女,晚年又是我和我弟弟共同照顾,因此老人决定将房产赠与我和我弟弟,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能否认定为继承的方式交纳土地使用税?因为认定为继承和赠与2种方式交纳的相关税金额悬殊比较大,因此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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