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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政府棚户区拆迁项目中该套房产的拆迁补偿问题,请专家答疑。

1997年建设部有个文件,乌鲁木齐市各大单位之前一直没有执行,到去年的年末房改办开始执行,说是:单位分房必须面向年满35岁的单身男女或已经结婚双方均为享受福利分房的人员分配。 2007年单位给我分了套房子,那一年我26,我已经按照要求把该套福利分房的房款和费用足额交付给我所在单位,并且出具了相关票据和分房证明,但房产证一直没办,是为了防止我们跳槽。我已经租了3年了。 去年,我房子所在的片区拆迁办问我要材料,我只有分房的证明和当时交款的票据,我个人觉得不够充分就找上级主管单位房产的一把手又开了一个:单位承认该套住房确为我个人所有,拆迁补偿由我本人自行处置,自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向我个人补偿的这么一个书面证明,并在办公室领导签字备案。 各位专家,你们觉得我的这套房子的拆迁补偿能不能实现?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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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你可以得到补偿款。1你现有的资料足以证明物权是你所有,依据是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你的分房证明和缴费收据还有单位的书面证明可以视同订立了合同。2严格的来说,你因该办理变更手续,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如果房屋没有过户,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3产权和物权是有区别的,你的房屋马上面临拆迁的话,你可以和拆迁人签一个协议,补偿款先给你,以后如果有第三人证明自己是产权人,可以向你追要补偿款。 这就是没登记的隐患,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财政和税务以后也可能找你的麻烦,因为变更是要缴税的,可以认为你是恶意逃避国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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