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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不动产房子的法律问题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样说来要是男的首付付了一些,而另一些两个人的财产还的贷款,万一离婚了男的还行给女的房子的钱,比如一年要还货20000元,结婚5年后离婚,那男的还得给女的50000元房子的共同还货的钱啊,按这样说来, 那要是我婚前买了房子贷款都还清了,也就是这房子是我个人不动财产。然后呢婚后用我的不动财产,比如贷款了20万,然后呢作生意,结果作亏了,那要还贷10年每年4万,那要是离婚后,女方是不是也要有一半的责任一起还贷的呢,这样一来女的反而我赔偿男的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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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彪 经纪人

谁首付买的就是谁的房子,而且还清贷款后,又用不动产贷了20万,结果亏了,现在离婚后应该是自己的责任,对方无共同还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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