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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土地登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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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国强 经纪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土地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程序: 1、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来信来访举报的群众。 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 2、立案 受理案件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寺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立案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已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状态,并需要制止的,应当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时限要求:7个工作日 3、调查与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根据案件查处需要,请当事人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如果行政相对人是工商企业);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行政相对人是个人); (4)有关土地出让协议或合同; (5)土地使用证。 4、审查与审批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应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审查,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审查后,针对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正确的,同意给予行政处罚;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或处罚不当、程序错误的,责令修改或补正。 (3)对不构成违法行为,以及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撤销立案。 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审查完毕,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对于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制作《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经监察部门及有关领导会审后,与调查材料同时报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领导审批结束,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罚告知有异议,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对于以下处罚,执法监察主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如要求听证,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或者直接在告知书回执上注明。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如提出听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会开始的七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限要求:7个工作日 5、处罚的决定、送达和结案 经过告知和听证,如维持原拟处罚,由办案人员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收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处罚完毕,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提交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然后,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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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平 经纪人

    这个属于基本上就属于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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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金 经纪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分别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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