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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住宅实际为综合,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与房东、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为产权、国土证未下,只有购房合同,签订的合同土地用途为住宅,交了2万定金,由于房东需要去办产权证,约定第二天再交6万定金以便房东去办证。第二天电话短信与房东确认是否为70年产权,房东中介回答应该是。于是又支付房东6年定金。第四天特意去房东仔细看了下他的购房合同,土地用途为综合,使用年限2002-2042.和我购房初衷差别太大,于是和房东商量解除合同。房东不同意,如果解除就得按合同规定,还需要赔偿房东与定金相同数额。我想咨询,综合用地与房屋买卖合同住宅是否不符,如果房东用综合用地为商用住宅来应对我,我应该如何处理。

全部2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账号已注销 经纪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房产属于私有,是具有永久的权利。 土地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居民用户的住宅土地对于个人只有使用权。不享受所有权。对于使用年限根据不同的用途有:住宅商业或者综合等用途,一般住宅使用年限是70年,而商业的是40年,如果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该房屋还继续存在并且还可以正常使用,如果国家要收回土地的话,但是对于该土地上的附属物(该房屋)是要进行补偿的,如果你想继续使用该土地那么你就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相当于再买几十年的使用权)。针对该中介公司对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恶意隐瞒的情况,1,你可以约齐三方,坐下来进行友好协商。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则可向当地仲裁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了解ta 头像
    胡萑 经纪人

    你好,用法律解决,还可以告他,欺骗合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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