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江西省永丰县拆旧建新有什么标准吗?请大家帮忙!我有—旧房说要拆,拆了建一条村道路。

江西省永丰县拆旧建新有什么标准吗?请大家帮忙!我有—旧房说要拆,拆了建一条村道路。

全部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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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棋 经纪人

    你好!这个具体以政府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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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志峰 经纪人

    你去当地的相关部门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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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浩 经纪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三)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规定拆迁人完成拆迁工作的期限; (四)过渡期限,是指实行产权调换且属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自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搬入产权调换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五)拆迁方式,是指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的方式; (六)搬迁补助费,是指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用于搬迁的费用;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未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租用临时住房费用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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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浩 经纪人

    第四十一条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拆迁人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单位承担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拆迁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严重背离市场行情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弄虚作假,给被拆迁人办理了手续的,所办手续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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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浩 经纪人

    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补偿安置资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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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浩 经纪人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已经2009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省长吴新雄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补偿安置资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拆迁人书面提出,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证明资金用途后,由金融机构拨付。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四、删除第三十五条。 五、删除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8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根据2009年7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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