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原单位可以在购房款上要回以前的住房补贴款吗?
我于1999年单位分配一套新房子,每个月在我的工资中扣房租。于2006年12月30日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并未收回房屋。工作期间单位给我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也办有住房补贴。其中住房补贴款(8000元)在我辞职后办理支取了,但住房公积金却扣在原单位不能支取(理由是我还租住在原单位的房屋)。 现在接到原单位的通知,他们以优惠价将租住房卖给我们。 一些(比我早2年辞职的)职工,他们的房屋面积与我的一样,但他们的购房款比我的少交了8000元。 为此,我觉得不公平。就去原单位咨询,他们给我的答复是,早我2年辞职的职工,他们没有住房补贴,而我有住房补贴。 并且我已于2007年辞职后办理支取了8000元住房补贴款,他们所以在这次购房款中要收回我以前的住房补贴款。请问我原单位对我做法合理吗? 另还有一些在职职工,他们也有住房补贴(他们的住房补贴没有支取),但他们的购房价也同(早我2年辞职的)职工一样,请问合理吗?请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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