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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或者是拆迁补偿纠纷)

甲与村委会签订租房协议(产权归村委会),约定租期五年,第一年租金20000元,第二年起每年25000元,甲按约定缴纳了第一年租金。后甲投入X万元进行装修,装修后从未实际投入经营使用,也未到该房进行任何活动。 第二年,甲未交租金,第三年也没交,第三年9月,该房屋遇国家征地拆迁(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为一级开发主体),对该房屋进行了补偿,甲闻讯后所要补偿款,村委会以未交租金为由拒绝。后甲诉至法院,索要装修补偿(X万元,超出实际支出,并编造了一张装修费用清单)。 这个官司如何应诉? 【查了一些资料,有一段话不知道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8月1日法释(2005)9号公布的,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该司法解释,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为了规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本属于拆迁补偿的争议,却假以租赁纠纷之名,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来承担”。】 能否以其未交租金为由拒绝赔付?(合同写得比较笼统,最好有相关法律依据,证明合同因甲未交租金而无效) 如果法院支持赔付甲装修补偿,如何将补偿金额降到最低? 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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