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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过户自己名下吗?

甲1997年认识乙,二人同居生活确定关系后,购房一套3.8万元,甲出资4万元,该房屋的房产登记为乙的名下。为此,乙当即向甲立据为:本款(4万元)用于位于某处购房一套(1997年12月)。双方共同生活15年后,2012年5月,二人感情破裂分手。请问:甲是否有权主张将乙的房屋所有权过户于甲的名下?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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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文龙 经纪人

    您好!只要乙愿意配合您过去签字就可以过户。不行就拿着立据去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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