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问题

我在2010年3月9日与房东签了一份为期一年(201041~2011331止)的租赁合同,合同上有甲乙双方的签名,但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的房产租赁合同,甲方(产权方)在2010年3月9日的那份合同上手写续期租赁加签;201141~201241,合同当中有一个条款是: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子转让或转租,不得违反合同条例,否则甲方应双倍退还押金给乙方。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乙方可否向甲方取得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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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雅华 经纪人

    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都是要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在签合同时有押金给甲方的话、甲方在租期内违约的话应该双倍赔偿乙方、乙方应该向甲方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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