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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内容: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伍拾年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时,由乙方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的相关手续,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归乙方使用.但国家根据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请问您:这样的条款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谢谢!注:(本文乙方是买方,已经办好了伍拾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已确定属综合性用地,同时我也知道国家对综合性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间最长是50年。写这样的条款的目的,是想针对该房地产的出卖方。要不能50年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原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他也提出要继续申报使用土地怎么办呀?他要是说:甲、乙双方在国土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明确写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只有50年。乙方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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