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如何保障子女的继承权?
2008年,父亲单位可购福利房,当时由子女出资,以父亲名义购得,几方约定父母享有终身居住使用权,但相应条件是,父母相继过世后此房产由出资子女按出资比例继承,除此之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对此房产做其他处置。2009年母亲病逝。现在父亲考虑再婚问题,但也希望明确把房子留给子女。考虑到很多案例里面有别用用心的人趁老人病重神志不清等情况骗写遗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希望可以现在就把房产继承事宜固定下来,以防以后生变。房产目前还没有产权证,因此公正遗嘱赠与等都不能做,也无法马上过户,何时取得产权证也不知道。可否现在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把当初的协议固化下来?此协议需要做律师见证或公证么?其法律效力如何?能否有效推翻以后任何其他一方对该房产的其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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