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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户继续承租怎么变更名字?

公产房户主是父亲,户口本户主是奶奶,我怎么继承?父亲去世,公产房房主是父亲,但是户口本户主是奶奶,户口里还有大爷和我,现在他们同意我继续承租,怎么变更名字,房管局说什么变更,怎么回事?

全部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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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仔旭 经纪人

    就是房卡房过户啊,交700-1000元每平米的手续费就可以换名字了,但是只限苏州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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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军 经纪人

    变更就是产权变更,你直接换证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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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业领 经纪人

    到房管局办并更手续,按照公产房的承租条例规定,父母子女享有继续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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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成满 经纪人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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