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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08年与刘某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承建合同,合同约定该建筑的坡屋面作为增加工程纳入工程决算另付工程款。2009年双方因工程款拨付方式问题

某公司2008年与刘某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承建合同,合同约定该建筑的坡屋面作为增加工程纳入工程决算另付工程款。2009年双方因工程款拨付方式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承建房屋的工程款用所建房屋折价抵付,发生的增加工程费用由刘某自行承担,并明确本补充协议与原承建合同不符的一律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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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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