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房产纠纷咨询

甲是一房产开发商,在并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了一栋商品房。甲委托并不知情的乙代为出售房屋。第三人丙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订金。(奇怪的是这个房屋虽然没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丙却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但是去办土地使用权证的时候,土地部门却以集体土地上不能修建商品房为理由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就有两个问题:一:是否第三人丙可以以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二:第三人丙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订金(合同中有一规定为产权在交易前不得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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