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经过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26.7万的二手商品房,当时和业主签定了1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上写明房屋买卖具体付款方式分3次
今年5月底经过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26.7万的二手商品房,当时和业主签定了1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上写明房屋买卖具体付款方式分3次,第一次是交2万元定金,第二次是我帮业主还清我所购买房屋的银行贷款9万7千元,剩下的15万在10月30号前付给业主.而合同的附注上写明.那15万我要向银行贷款等到银行放款后付清.因为我用的是在建行公积金贷款,放款比较慢,而且在办理帮他还贷到过户给我的过程中,业主因为经常出差,也拖延了一段时间,所以到了现在贷款还没出来,业主以我超过合同期还没付款给他为由,要求我要先另行给他付剩下的房款,不然就告我违约.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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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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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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