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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不能介入组织业主委员会?

有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不能介入组织业主委员会?有的话,是哪一条具体标明,或者提示下要去哪里查这个资料,怎么查?没有的话,有没有与这些有些擦边的关系,也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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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健 经纪人

    好像没有比较正规的规定啊。

  • 了解ta 头像
    卢小庆 经纪人

    有啊!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七项: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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