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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卖方与律师要求在《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写上他的个人要求的条款,结果《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签成,那我公司该向哪一方收取中介服务费呢

我是售二手房的业务员小郭,现有一个问题想咨询各位大律师,情况是这样的:“我们(介绍方)与购买方,卖方经过三方协商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并且给了定金写了收据。但过了两日后卖方又找来一个律师,要求在我们三方签订的合约当中加上补充协议,而且多加另外一些条款。我们与购买方协商沟通,可是购买方不愿接受在已经签订的合约当中加上任何的补充协议和条款,因为卖方当时要求在房屋买卖合约备注当中写上‘本合约的内容条款不得变更及改名’。所以协商失败。合约中写明于7月13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双方都依时到场,但卖方与律师要求在《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写上他的个人要求的条款,而购买方又不同意,结果《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签成,双方都不欢而散。现在双方坚持自己的观点都不同意继续交易,业主方面拒绝退还已收定金和中介服务费。购买方说是业主违约,叫我司帮他向业主索赔双倍的定金。请问各位律师类似这种情况是谁违约?责任在哪一方呢?那我公司该向哪一方收取中介服务费呢,打官司可以要得到吗?真的很希望各位律师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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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一般有以下情形: 1、卖家拒签居间协议; 2、卖家拒收定金; 3、愿意双倍返还定金; 4、房东拒签买卖合同; 5、签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 6、签订合同之后拒绝过户; 7、要求赔违约金而解除合同。 二、二手房个人直接交易交定金后卖方违约的处理办法   1、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   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卖家签字,再让买方签字。   卖家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卖家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卖家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卖家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卖家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卖家收了定金,卖家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   2、签订居间协议后双倍返还定金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签订居间协议后拒签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签订后,房东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买卖合同。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间协议的签约人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房屋的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人是父亲或者丈夫,由于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所以房东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退款了事。 (2)房东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房东认为没取得产权就签的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事。   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约人有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者签署过佣金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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