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上海其他 > 上海装修 > 前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收的属于业主部分的公共收益业委会怎样才能依法追回?

前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收的属于业主部分的公共收益业委会怎样才能依法追回?

某小区是2001年交房,直到2008年2月才成立业委会,但业委会至今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一部分业主以没有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管费,今年2月,物业公司单方面将物业服务费提高0.2元平方米,并加收每户8元的公摊费,业委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在部分业主要求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委会依法与另一物业公司于11月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及将要求前物业公司办理移交的通知送到至物业公司.请问,前物业公司如果拒不撤离怎么办?前物业公司要收回之前所欠的物业服务费,从法律角度是否支持?前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收的属于业主部分的公共收益业委会怎样才能依法追回?

全部2个回答

共 2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