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乡镇还迁房归属

某男甲与某女乙于2008年离婚,有一女儿判于女方抚养,2009年男甲所属村委会安置其还迁楼房一处90平米(只有安置协议并无任何证任何书),安置协议列明此房以三口人人均30平米共同拥有,男甲方获得村委会交予此房的钥匙,问:这种情况能说明男甲方非法占有此房吗?现女乙方已起诉男甲,法院并根据村委会安置协议和某房屋评估机构评估材料判男甲非法占有,并支付女乙方60平米的钱共计30余万。但判决后不久此房又被村委会收回,收回的原因是此女乙结婚前系外村村民结婚后迁至该村,离婚后不承认其村民资格(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有两委班子成员和全部村民代表的签字及指纹)。问:某男甲拒绝“还钱”,已被法院强制执行拘留,该判决是否妥当,男甲能否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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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莉 经纪人

    判决不妥当,建议男方提起申诉,推翻以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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