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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簽字協議書是否有效

本人最近賣了一處在期租賃房,因租戶不願搬走,(買方看房時知道是在期租賃房,但合同上並沒有要求要租戶搬走)本人現自願提出願按現在的房屋出租差價補償給買方.我答應最多可以補償一萬元給買方,但買方硬要兩萬,,(原租價為1000元月,現在最多可以租1500元月,還有半年到租期)於是中價從中進行調解.調解那天我因上班沒有去,叫我妻子去的,並在當天以我的名字簽了補償協議書,事後我才知道我妻子同意補給買方一萬三千元,我認為太高不能接受,我想請問的是:協議書不是我本人签的,請問這份協議在法律上是否生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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