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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商逾期交房的相关问题.

开发商本应09年12月31日以前交房的,但是因其公司的消防不过关,导致逾期交房.至9月3日才通知收房.我看过合同了,当中有一句这样的话,不知道我还可不可以找开发商赔偿?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09-12-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空白.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部门原因而延期交付的;3,非本公司原因而延期交付.我其实就是想了解下,开发商因为消防的原因,不能按时交房.但是开发商的这个原因是不是算,政府原因和非本公司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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