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付的房款算是赠予吗?
2002年我孩子大学毕业后,到广州市工作,户口一并签到广州市。到广州后交了女朋友,2004年我们提出让他们结婚,女方说没有房子不能结,回来后我和孩子的父亲及爷爷商量了一下,决定在孩子工作的白云区给他买房,首付是15万元,儿子给我们提供他女朋友的帐号,我们的钱存在交通银行,他女朋友帐号也是交通银行,我们都是工人,没有转款的经验,所以按照儿子提供的帐号给转了过去。他们也交给房产公司,按时买了房产。2008年,女方提出分手,当时口头说定了,他什么也不要的,今年的二月份我儿子结婚,女方在这时提出要分割房产,并且说我们给的十五万元是赠予,这有法律依据吗?怎么是赠予呢,这可是我们两代人半生的血汗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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