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刘伯华”请教:怎样才能要回房?
农村老家有处老房屋是父亲结婚时盖,1995年在上小学时父亲口头将这个老平房以2000元卖给了小叔。小叔又于2004年左右,在们不之情条件下,把老家平房以7000元转卖给了邻居(非农户口)并相互写了字据。现在老平房所有权是谁?2010年们想把老平房要回来,还有可能吗?们怎样才能要回来呢?小叔没有触犯什么法律规定,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吧?如果老平房拆迁,拆迁所陪款项等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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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如果房产证在你们手上那么这个房子的产权在你们的手里,拆迁款也应该是你们家的,你小叔应该是触犯了挪用他人产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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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这个房屋本来属于谁的?有没有办理房产证?事后几次转让有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有没有有关证据?这些前提没交代清楚,要想回答准确挺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补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补充: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结合你的陈述,如果你能证明这个房屋是你们家的,您的目的实现至少从法律上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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