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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协议离婚后房产问题!

我与前夫五月初办了协议离婚,我有一套按揭房,贷款人和房产证所有权都为他,我为共有人,现在离婚协议把此套房判给我,并且协议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在我再婚之前,此房的按揭款继续由他支付,如果我再婚或有实事婚姻的话由我本人支付。现在我有几个疑惑,望有关专业人士能指点一下:一、此房如果要过户在我一人名下的话,那贷款人(借款人)可不可以继续用他的名字不更改,不知这样会不会有冲突(因为我觉得如果贷款人更换成我后,我就会面临他会赖这笔贷款的风险)。二、有什么更好的办法使这套房的产权归在我一人的名下,使我以后一人有权出售此套房,并且又不影响他按期支付贷款。不知房产公证行不行?恳求这方面的资深人士帮我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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