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购房纠纷

我们家在1984年买了同村一户人家的房子(只有草屋2间),那一户人家那个时候已经迁出我们村。总价是3200元。但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协议,只有1984年对方出具的收据两张,其中第一张中写明买卖总价3200元,预收800元;第二张收据写上总价3200元(外加做门窗一个月(注:我父亲是木匠)),收到现金1580元。后来由于对方说我父亲门窗没有做完(实际上已经做了一个多月,但是门窗没完工),所以不肯给我们办理地契,事情也就拖到现在。现在对方到法院告我们,说房子是借给我们住的,要求我们恢复他房子原样(由于以前草屋,坏了,所以建了新房),赔偿租金30000元等等其他共5万多。请问律师:我们的买卖没有合同,房子买卖是否成立,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另外对方没有出具地契(农村常有的),说房子还没有买卖,要求我们恢复他的房子原样,赔偿租金、损失等等,他的主张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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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兵丽 经纪人

    用心地收集对你们有利的证据,还是有很大的胜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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