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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和原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后,之前购买的集资房还有居住权吗?

我表姐于96年在她上班的工厂花一万五千八百元购买了当时单位的集资房,(建筑面积63平方米,当时他们夫妻双方都是在同一单位上班)97年入住后并且发了厂里认可的产权证,在2005年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因当时男方已停薪留职几年在外地打工并且又另外购买了房子,在协议中就把这套当年工厂的集资房给了我表姐,男方在2007年年底和工厂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工厂以我表姐是单职工的原因要求另外补交了2000多元,去年工厂和我表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要求退还房子,按工厂的核算退还房款除去房子的折旧,她才能拿到一万多一点的房款,因我表姐不肯退房,工厂就出具要求她退房的书面文件并张贴在她的房门外,并且已断电,请问工厂这么做有什么依据,我表姐可否对该房子享有居住权,工厂一直没有住房公积金,就算退房一万多元根本不合理,现我表姐又处于失业的情况房子不能住只好去外地打工,目前房子的事就这样和工厂僵持着希望得到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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