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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认购书及首付款的发票盖的都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部的章子,这在法律上有法律效力吗?如果后期的购房合同上盖的也是某公司某项目部的章子

各位律师好,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购买某楼盘时,首认购书及首付款的发票盖的都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部的章子,而不是公章,这在法律上有法律效力吗?如果后期的购房合同上盖的也是某公司某项目部的章子,那业主如果经济上或质量上产生纠纷要打官司,能找这个公司来解决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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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开发商私自更改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属于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根据第52条,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即使开发商没有作假,这个合同没有更改,这也是加重你的责任,排除你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第40条,改条款无效. 对于开发商这种行为,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关于违约金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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