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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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惠腾 经纪人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条件 上述四个条件是发展商预售商品房最起码的要求,随着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在此基础上提高了商品房预售的准入门槛。以上海为例,1997年6月1日实施,2000年9月20日修正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② 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③ 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 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 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⑥ 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⑦ 已经与上海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⑧ 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其中,第⑤项的规定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订,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拟订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规定,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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