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买卖时互相签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我的一位朋友家的拆迁安置房是2005年3月交付的,于同年的11月左右又卖出。由于拆迁安置房必须5年后才能过户,于是买卖双方就签了份“买卖协议”,其中约定“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但现在买方听说房屋买卖要交税,就提出这笔费用要由我的朋友(也就是卖方)承担,请问合理吗?但我的朋友认为这笔费用是因为房屋卖出要过户才产生的,应该由买方承担,这个说法合理吗?如果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请问是否谁提出终止谁就要付对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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