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租赁合同纠纷
租邮政局的店铺已十几年,09年刚签订了一份合同,租期要到2012年的7月到期。因为邮政要开展业务,有上面机关的通知要收回店铺,10年已下发通知到手。现在邮政方面想解除合同,因为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因此到现在还未搬出去。在甲方(邮政局)合同上有申明,租赁期间,甲方如因公司业务需要收回所出租房地产,则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方可接触合同。而邮政方面也确实做到通知这一点,两次通知都因为赔偿不能达成一致而没有成功,现已上诉法院。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里有这么一条,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按租赁存续期内租金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我想请问邮政想解除合同算不算违约?没有违约的话,我方的损失赔偿该以什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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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二房东的事情就是这样,不要管那么多了,来横的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