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买方)去年10月份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上写的是2012年2月10号之前过户,现在银行审批正在进行中,估计要到2012年2月15号左右才能审批通过,合同上写的是房东可以在逾期(2月10号)后发出书面通知,逾期15天之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我要付20%的违约金。我想问的是,如果我在2月15号左右拿到银行审批的结果,具备了过户条件,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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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乙方的,这个逾期一天是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15天甲方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最高追究20%的违约金。
逾期15天之内也包括15天呀,超过了15天如房东不愿意和解也许要赔的。
可以违约支付违约金;也可以友好协商继续履行合同。
那要看是谁的责任导致逾期的,如果是银行的责任就没有问题,再说贷款不应该需要审批这么长时间啊!如果不是房东的原因,那么就跟房东解释一下,晚几天过户,房东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房东答应就可以,因为合约算你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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