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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前划拨形式开发的商品房,99年后出售由谁补缴出让金?

开发商在94年旧城改造搬迁补偿后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经当地政府批准进行商品房开发并销售。销售持续到2001年结束,其中在99年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后出售的商品房沿用了划拨土地形式。当地政府在99年发出过通告,要求划拨土地证的所有人缴纳少量办证费用(大约9元平方米)可以办理出让土地证。当时土地所有者对划拨和出让形式的土地证普遍认识不深,许多人未加以重视,并未按照政府要求补办出让手续,不久政府优惠政策结束。目前由于拆迁赔偿或商品房买卖原因,划拨土地持有者要求补办出让手续,但是出让金标准已经提高到了300元平方米左右,群众不能接受,要求政府或开发商出钱或按原较低标准补缴出让金。   诚请土地政策达人解答疑问,为社会和谐出谋划策!!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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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经纪人

    划拨土地本身开发商是没有买地的,也就是没有交过钱给国家. 购买划拨土地建造的房屋后,如果房屋属性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可上市交易的产权,该房屋转让后需交纳土地费(即土地出让金)给国家(土地局收),此房屋从此正试变为商品房,土地性质为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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