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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的问题

村里村委会与个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当时签订的期限是30年,7亩地,承包费只有14万。合同内容只标明是林地,地上附着物成才的树木没有提到,签订的费用非常低。而且当时签订合同规定钱款一次性付清,现今合同已签订6年多,还签2万合同款没有付。签订合同的个人一方私自将地上附着物树木卖掉100多万。我想咨询三个问题:1.承包人在没有明确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卖树木;2.合同款至今未付全,是否可以终止合同;3.用一个较低的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追究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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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德玉 经纪人

    租是出代价暂用别人的东西,而借则是暂时使用别人的财物等却不用付出代价,二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租一般有明确的期限,而借则相对模糊;出租人在规定的出租期内一般是不能随便将出租物收回的,而出借人可以随时收回出借物。从你们签订的协议上来看,应该是租而不是借。因为你们要出“上交款”,即你们是付出代价的,所以实质上应该是租用。因为现在是在约定的租赁期内,所以他现在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你父亲出租来的土地种下的是果林,林地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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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洪领 经纪人

    1、不可以阀木, 2、可以。 3、可以追究,您可以找林业局协助您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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