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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旧房改造镇财政所是否有权剥夺我父亲签订3方“拆迁安置协议”?

我父亲是一名司法系统退休老干部,现居住在潼南县卧佛镇财政所分配的一套50几平米公房老宅里,已居住28年,一直未办使用权证、签直管公房租赁房合同、手上有的就是这28年间的房管收据。今年5月15日镇上的相关领导派了一名公务员前来发“搬家通知书”并口头上告知我父亲这套房子已列入旧城改造范围要求我父亲10日内搬家,拆迁过渡期间自己在外租房过渡房子修好再搬回来住,(无任何拆迁安置补偿费、跟安置房)。父亲找到镇上镇长、财政所所长(因是县上的边远小镇,无相关房管部门公房一直都是镇财政所管理)提出签“拆迁安置协议”遭到镇长与财政所所长一口回绝,说“不可能与我父亲签拆迁安置协议”当我父亲要求看这套房子他们跟开发商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时财政所所长回复“拆迁安置协议不可能给你看,政府也不可能跟你签安置协议,房子修好了你搬回来继续住,房管费按当地折中的价格缴”。试问《重庆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上明文规定拆迁直管公房时拆迁方,当地主管部门(房管局),承租方必须签订3方安置协议后到当地房管局备案。必要时要公证作证据保全。但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到了这些偏远人民的公仆这里执行起来就完全违背了《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公平、公证的法规了呢??他们的行为代表着什么??现在我父亲住的房子已经拆成危房了,而政府的相关领导一直推脱,躲避、、、老百姓要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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