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要求公司“先把工人的钱付了再说”,请问,这样合理吗?!
A公司与B个人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总额18W元,已完成70%进度,A公司已支付B工程款14W(有凭证),现在,工人到劳动局要求A公司支付全款,劳动局要求A公司“先把工人的钱付了再说”,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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