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

我们村有一块农宅。他们一家人户口已经迁走。只上啦一个远亲的户口在我们村。可现在他把房子以他远亲的户口建房。而且还是修的六层十二套房子(实际是修来卖从中赚钱)。现在我们一个村的人都觉得既然你人迁走啦,土地还是我们生产队的。需要他出钱是否有权。现在另一个队的也想要钱我们曾经是一个队的现在分开很多年啦,另一个队的还有权要嘛。谢谢给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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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新民 经纪人

另外一个队没权利要,土地本身就是国家的共有财产,谁都没权利,你们现在拥有的也只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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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新民 经纪人

    另外一个队没权利要,土地本身就是国家的共有财产,谁都没权利,你们现在拥有的也只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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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英 经纪人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制度原因首先在于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虚置,导致其农村土地法人地位的模糊和土地产权主体的多元,农村集体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在法律上,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规定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其基本要旨是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9].而农村集体所有的涵义包括3方面,即村农民集体所有[10]、乡镇农民集体所有[11]、以及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12].但在现实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13],它不同于农民集体组织,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于是,在具体执法中,有关部门就把“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组织混为一谈,比较流行的做法是赋予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一非经济组织以法人地位,让它掌握实际的土地所有权,控制所有“农民集体”的意志,而“农民集体”中的每一个农民却失去了直接的参与权与决策权。这样的制度环境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腐败、专权提供了条件;一个村的土地权利“含金量”越高,土地的所谓“集体所有权”就越有可能转化为村干部的个人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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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吉 经纪人

    另外一个队没权利要,土地本身就是国家的共有财产,谁都没权利,你们现在拥有的也只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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