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返还给他房产吗
我是再婚,婚前我本来打算买房,可他说把他的房买给我,可我当时只有十六万,他的房在当时应该是二十四万左右,他说没关系。于是我们就以十六万的价格去公证处公证。可交了公证费以后,他突然要求我写一个保证:现将他名下房产过户给我,如我以后提出离婚,将房产返还给他。我当时也没办法,就写了。后来才去办理了房产证过户。现在发现我们有太多的不合适,只能选择离婚,请问我必须返还给他房产吗?具体怎么个返还法呢?当时我给他钱,他也没写收条,只是公证书上有写几号前交钱。谢谢,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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