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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能要回来么

2010年12月底购入了一套商品房,已 经交付了30%的首付款,并且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在2011年5月份 ,要办理银行按揭时,被告知必须追加 20%的首付款,如果不付款的话房屋 将被开发商强制收回,理由居然是 2010年12月签订的那份商品房买卖合 同未到房管局备案,因此该份合同是无 效的,那么请问这个说法合理的么,是 否购房者应该自行买单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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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连峰 经纪人

    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您可以起诉开发商。没有备案,但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合同,法律上已经生效,这种情况,属于开发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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