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因房屋买卖后,原有闲空宅基地使用权。
原有一处继承养父的三间老房及空闲无院老宅基地,1997年因家庭困难,卖给本村村民,但未经村委会同意,并私签买卖契约。买受人(已故)买后由其女儿女婿居住,于06年在原三间房屋基础上翻扩建成五间北房、两间西房和与之相应的院墙,并确认门牌号;但院墙外部分(无院墙)至今闲置,四临都已圈建房屋和院墙。现儿女因结婚无房分居,而所住宅基地内又无法扩建(未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使用标准)。请问我们如何为儿女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或者利用原有继承的空闲宅基地盖房?敬请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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