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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谁应当负破坏耕地的责任?

尊敬的各位朋友: 2002年4月,原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冯金村经济联合社(现为朝阳股份经济合作社),当时经济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伟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2组的基本农田,建造厂房,2002年12月把建造的厂房出租给杭州华厦沙发家具厂。2008年3月,杭州朝阳股份经济合作社(现任经济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是高宜芳),在原一层平台上加层(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目前共占地面积约5.28亩,建筑总面积2733.5平方米,用途为厂房及办公楼。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于2008年6月进行立案调查,9月依法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土资余罚字[2008]第21号),现乔司镇朝阳村经济联合社已缴纳了罚款。请问谁应当负破坏耕地的责任?是前任还是现任经济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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