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0年代私有房屋出租社会主义改造方面的问题
祖辈在辽宁盖州有一个院落,在50年代进行私有房屋出租社会主义改造。没有给我们留自住及政策允许的少量自行出租的房屋。我们在房改后离开老家移居沈阳。父母早已去世。刚刚查到文件: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文号是:1964年1月13日(64)国房字22号。请问我们是否还能依照次文件落实政策,要回本属于我们后代人的房子和相关的其他利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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