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民安置房产的土地性质确权问题
我现在的房产位处于城市市区范围内,是2004年父亲和单位几位同事从当地拆迁安置户那里购买的地基,然后自建的房屋。并做了相应的土地登记,地籍调查以及取得了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等一系列合法手续,同时还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性质,而且土地证为一本总证,9人共同使用。房屋建成后也办理了单独的房产证,房产性质为私人所有。随着国家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日渐趋进,我们也意识到共用一本土地证对于今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会有不便,于是大家商议将现有的土地证分户到个人名下。但是去国土局办理时却被告知我们这样的土地是属于集体性质的,不能补出让手续,如果要定性为国有的话必须提供当时征收部门的征地审批单。然后定义为集体土地的话因为我们不是当地村民,就不能分别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下可把我们难倒了,这下一步应该怎么办呢?要我们提供当时的征地审批单,那不是故意为难我们这些老百姓吗?要我们出具属于当地村民的证明那就更是不可能之事了,所以问题描述到这,我想请教这里房地产专家和高手解答一下此种情况的办理方法,还有这样性质的房产是不是意味着不能转让流通和进行抵押贷款呢?在此感激不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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