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房产纠纷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女方父母出具购房出资凭证:约定以男方名字购房并立户,但产权归双方父母所有。有男方以及男方父亲的签字为证。该凭证在女方父母处。现男方提出离婚,开庭中男方不承认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同意离婚,提出房屋是共同财产,男方同意庭外调解,女方不同意庭外调解。开庭后,法庭申理中,多次找男方沟通男方都不承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认为该房屋应另外打房产官司,要求女方父母去做调查笔录并签字。现问问,法庭这么做有无不妥?女方父母凭出资证明打房产官司的话,在判决前可以申请立案吗,还是在判决后申请立案?何时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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