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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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目前用户可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在一次性还款法、停还若干月法和逐月还款法等三种不同的提取还贷方式中选择。 1、一次性还款法是指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按月还款。 2、停还若干月法是指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根据提取的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月还款额的倍数取整后停还相应月数,停还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即使提取还贷的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停还月数也不得超过12个月)。停还结束后借款人需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内产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结束后的月还款中逐月扣还。 3、逐月还款法是指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金额的办法。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委托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 客户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具体时间以《委托书》的约定为准,提取金额不超过划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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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3月中旬我市开通住房公积金还贷网上提取业务以来,给广大缴存人带来了更大便捷,但操作过程中可能还存在一些不明之处,现将需要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还贷提取(包含现场及网上办理)间隔时间为跨自然年。 注释: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1.2条“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执行。原执行方式一般控制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现明确为跨自然年,更贴近政策要求,同时更加便民,由缴存人按需自行决定每年提取时间。 二、办理网上提取业务时,申请人的婚姻情况是以住建厅的民政婚姻信息共享接口返回数据结果为准,民政婚姻接口返回数据如果是离异或无返回结果,可提取的额度只计算申请人。 注释: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工商和民政共享数据查询服务接口的通知》第三条“可以从共享数据查询服务接口获取工商登记和婚姻信息的,办理公积金业务时不得再要求单位和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文件要求,中心业务系统已经完成与住建厅的民政接口对接,缴存职工的婚姻信息以住建厅的民政接口提供的信息为准,中心不再另做核实。由于非区内登记结婚或民政数据不完善造成的信息缺漏,需由缴存人持婚姻证明到线下办理业务。 三、中心目前提供三种用于还贷的支取方式:按月对冲、约定提取和普通还贷提取。夫妻双方只能统一选取一种支取方式,不能同时多选。已在桂林公积金中心办理“按月对冲”或“约定提取”业务的借款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或补办“按月对冲”或“约定提取”的还贷支取方式,不能再选择普通还贷提取的还贷支取方式。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家庭,建议选择办理按年“约定提取”或普通还贷提取业务,不选择“按月对冲”业务,以免出现银行贷款部分不能提取的情况。 注释: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1.2条和《关于启用住房公积金电子化检查工具的通知》 第3.3条“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修订执行。根据规范要求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的一年至多提取一次,电子化稽查工具也会做相应检查。按月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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