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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居住权纠纷咨询律师

我母亲原系湖北省农业厅干部,1952年就居住在农业厅至今已有56年。1962年国家经济困难,我母亲因病和为了响应国家“精兵简政”号召就退职在家休息。父亲1960年由农业厅调入湖北省农机公司工作(1999年去世),因方便工作公司分给一套70多平米的公房,后进行了房改。2005年政府征地将该房拆迁并给了部分拆迁补偿款。  母亲居住的公房因年代久而被拆迁,后在在农业厅的安排下分到现居住的公房内居住且有约定:因母亲身体不好,不想再次搬家,待母亲百年后该房由农业厅收回,得到农业厅当时在任领导的理解和同意。母亲每月按时缴纳房租及水电费并开有票据。  2008年农业厅房改时,在买卖双方都知道我母亲在这套房内居住的情况下又将该卖给了徐某并在2010年12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如今徐某要求母亲搬家并准备起诉,请问母亲是否符合《合同法》第 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我母亲也只想在现居住的公房内居住至去世,不知合不合法,法院支持吗?请求您的帮助!谢谢!

全部1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刘佳 经纪人

    这个知识偏向于专业法律您还是打电话问问法律专家吧我只知道如果房屋出售的话租客有第一购买权必须通知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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