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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物业启动性经费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第7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请问这一条有没有具体操作程序的文件?我们跟开发商谈此事,他们辩解说当时没法交市里。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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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亚飞 经纪人

    您好,这个问题不能帮您解答,不是关于二手房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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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锋 经纪人

    这个问题我还不是非常清楚,应该翻一番这方面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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