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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新政策在买卖房屋中引起的纠纷

:我于2008年10月份签订买房合同,合同中规定我(买房)将无偿转让个人所得税发票给卖方(目前都是买房替卖方缴税的),由于最近国家税费制度调整,我(买房)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所以我无法提供缴税的发票。现在卖方提出,由于他是卖了房子再买一个200平的房子,如果我能提供发票,他再买房子的过程中可以节省15000元左右,现在我不能提供,他就想我给他15000元的补偿,不知他的说法能够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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