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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不一致是否构成不平等条款?

与代理出租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中: 若出租方提前收房,则赔偿承租方1个月房租 若承租方提前断租,则赔偿2个月房租 是否是不平等条款呢? 另外: 若承租方在应该房租后3日内未交房租,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 出租方是不是必须等足3日才可以强制收房?这个3日是怎么计算的? 如5月17日该交房租,出租方哪天才可以收房?是5月20日还是21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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