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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讨回租用土地

1995年,有一台湾商人在村投资兴建水泥厂,村委会以租用的名义将其村民的土地租给台湾商人,以村委会的名义,向村民支付了租金,出具了租用收据,没有合同(收据写明租期为50年),后来,因其他原因,该批土地没有被用来修建水泥厂,由村委会用来作开山采石用,大多数时间所采石材由村里牵头买给城里的建筑单位作施工用,偶尔也用来修村公路,其中,有一家人的土地因租用后没有使用,村民将土地用来耕种粮食,在2006年,村委会一村官以土地被征用为由,说是收归村委会管理,并派人用车拖来几车矿石泥土将此田土地淹埋,请教一下各位高手: 1.如村民想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有什么法律作依据,是否可以在支付的租金中扣除从1995年至今的耕种损失及恢复土地所需的资金后获得,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2.村委会的做法在什么地方明显的违法了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 3.村民可否要求解除此合约? 4.可以通过什么样的国家机关办理此事? 5.如果村民想获得一种政府认可的法律文书,可通过什么样的维权方式?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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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小军 经纪人

    征用土地要用合法的程序区办,审批过了才可以进行租赁,如果没有审批就征用时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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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翔飞 经纪人

    如果征用土地或者是耕地要有合法的程序,审批同意后才可以进行租赁.如果没有经过上一级的主管部门审批的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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